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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中国农**海路支行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农**海路支行(简称农**路支行)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的(2013)宿中民二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农**路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民法院(2013)宿中民二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皖民二终字第00224号
  •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男,194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

  • 委托代理人:赵先清,男,194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海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 法定代表人:叶**,该行行长。

  • 委托代理人:朱存超,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陶恒河

  • 代理审判员吴莹

  • 代理审判员马士鹏

  • 书记员胡四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