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农**海路支行(简称农**路支行)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的(2013)宿中民二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农**路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民法院(2013)宿中民二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男,194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
委托代理人:赵先清,男,194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海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叶**,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朱存超,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陶恒河
代理审判员吴莹
代理审判员马士鹏
书记员胡四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