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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与王**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方**诉被告王**质押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343号
  •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方**。

  • 被告王**。

审判人员

  • 审判员何清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