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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原告方**诉被告王**质押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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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方**。
被告王**。
审判人员
审判员何清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