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博罗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的(2015)惠博法行非诉审字第218号行政裁定书、博地税稽罚(2014)0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1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惠博法执字第16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博罗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罗阳一路98号。
负责人巫**,局长。
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赤足坑村三窝。
法定代表人马**。
审判人员
审判长肖志明
审判员罗春华
代理审判员黄珊
书记员刘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