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博罗**护局与被执行人徐**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的(2015)惠博法行非诉审字第11号行政裁定书和博罗**护局的博环罚字(2014)1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徐**停止博罗县罗阳镇滨江路-无照饭店的营业,并处2000元罚款及加罚款,承担执行费550元。裁定和决定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决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被执行人徐**在中国工商**博罗支行营业室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徐**在中国工商**罗支行营业室的存款人民币2000元至本院执行账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桥东三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胡**,局长。
被执行人徐**,女,汉族,1979年7月28日,住址:博罗县罗阳镇。
审判人员
审判长罗春华
审判员肖志明
代理审判员黄珊
书记员杨年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