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公路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柳州市**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被执行人柳州市**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柳州市**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广**公路管理局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柳州市**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广**公路管理局申请撤销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广西壮**路管理局作出的桂平路罚(2014)续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应在终结执行后的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恢复广西壮**路管理局作出的桂平路罚(2014)续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广**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宾志高,男,该局局长。
住所地:平乐县平乐镇安良街002号。
委托代理人童富军,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公路管理局路政执法大队党支部副书记。
被执行人柳州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广西鹿寨县鹿寨镇城南新区。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继
审判员张小甲
代理审判员韦捷
书记员杨宗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