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夏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山东天**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终本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夏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山东天**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根据(2015)夏**执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山东天**有限公司应缴纳罚款19000元,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法院经查证被执行人当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夏**执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次终结裁定对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夏法执字第897号
  •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处罚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夏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定代表人:刘**局长。

  • 被执行人:山东天**有限公司

  • 住所地:夏津县经济开发区。

  • 法定代表人:杨*进总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杜杰

  • 审判员王华杰

  • 审判员董风常

  • 书记员李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