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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国土资源局与强增祥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依据其做出的大国土资罚字(2014)1621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并裁定对大城县国土资源局做出的大国土资罚字(2014)162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现履行了部分义务。现申请人提出申请,请求法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大城县国土资源局做出的大国土资罚字(2014)162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大非执字第161号
  •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处罚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大城县国土资源局,地址,大城县城内。

  • 法定代表人刘**,任局长。

  • 被执行人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传树

  • 审判员张松林

  • 审判员陈磊

  • 书记员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