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依据其做出的大国土资罚字(2014)1621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并裁定对大城县国土资源局做出的大国土资罚字(2014)162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现履行了部分义务。现申请人提出申请,请求法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大城县国土资源局做出的大国土资罚字(2014)162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大城县国土资源局,地址,大城县城内。
法定代表人刘**,任局长。
被执行人强**。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传树
审判员张松林
审判员陈磊
书记员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