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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与辽宁**管理局行政受理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温*不服被告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沈和行初字第00146号
  •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复议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温*,男,汉族。

  • 被告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李**,局长。

  • 委托代理人王文冉,该局处副处长。

  • 委托代理人赵兴龙,该局处工作人员。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邱玉萍

  • 人民陪审员许伟斌

  • 人民陪审员卢昌宝

  • 书记员赵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