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史**与被告赵**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法定代理人自愿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申请撤诉,依法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四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史**,男,汉族,2007年7月19日出生,住张掖市甘州区增福巷16号。
法定代理人:史建明,男,汉族,1965年12月4日出生,农民,住张掖市甘州区增福巷16号,身份证号:622201196512043111,联系电话13014125898,与原告系父子关系。
被告:赵**,女,汉族,1973年2月16日出生,农民,住临泽县板桥镇红沟村小康住宅楼东单元101室,联系电话18298572882。
审判人员
审判员徐品彦
书记员杨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