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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史**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史**与被告赵**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法定代理人自愿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申请撤诉,依法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四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临民初字第324号
  •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史**,男,汉族,2007年7月19日出生,住张掖市甘州区增福巷16号。

  • 法定代理人:史建明,男,汉族,1965年12月4日出生,农民,住张掖市甘州区增福巷16号,身份证号:622201196512043111,联系电话13014125898,与原告系父子关系。

  • 被告:赵**,女,汉族,1973年2月16日出生,农民,住临泽县板桥镇红沟村小康住宅楼东单元101室,联系电话18298572882。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徐品彦

  • 书记员杨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