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陆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4月14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5元,减半收取732.50元,由原告朱**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朱**(曾用名朱某乙),男,汉族,2006年6月9日出生,张掖市甘州区居民。
法定代理人朱某丙,男,汉族,1976年8月15日出生,大学文化,肃南县居民。系原告朱某甲之父。
被告陆某某,女,汉族,1984年10月3日出生,大学文化,张掖市居民。现住山丹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文鑫
书记员马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