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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张**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审理过程中以被告同意支付抚养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临民初字第888号
  •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男,200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临**关小学学生,住临泽县新华镇亢寨村八社,现租住临泽县东关街48号。

  • 法定代理人闫如玉,女,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泽县新华镇西柳村一社,现租住临泽县东关街48号,身份证号码622224198511061549,电话15009360242,系原告母亲。

  • 委托代理人程国明,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张**,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藏族,临泽县板桥卫生院职工,住临泽县新华镇亢寨村八社,现租住临泽县东关街48号,身份证号码622224197911121513,电话18293650580。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熊生平

  • 书记员李英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