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张**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审理过程中以被告同意支付抚养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男,200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临**关小学学生,住临泽县新华镇亢寨村八社,现租住临泽县东关街48号。
法定代理人闫如玉,女,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泽县新华镇西柳村一社,现租住临泽县东关街48号,身份证号码622224198511061549,电话15009360242,系原告母亲。
委托代理人程国明,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藏族,临泽县板桥卫生院职工,住临泽县新华镇亢寨村八社,现租住临泽县东关街48号,身份证号码622224197911121513,电话18293650580。
审判人员
审判员熊生平
书记员李英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