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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与郭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柴*与被告郭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柴*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肃民初字第139号
  • 法院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柴*,女,汉族,1987年8月24日出生,中专文化程度,甘肃省张掖市人。

  • 被告郭某某,男,裕固族,生于1984年8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肃南县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安学明安a安学明学明

  • 书记员刘小梅刘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