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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愿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甘民初字第465号
  •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甲,男,汉族。

  • 法定代理人唐某,女,汉族。系原告之母。

  • 被告王*乙,男,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任鹏飞

  • 书记员郝建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