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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张*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以“被告地址有误”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甘民初字第5394号
  •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女,200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

  • 法定代理人张某甲,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

  • 被告张*乙,女,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汤增国

  • 书记员朱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