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张*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以“被告地址有误”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女,200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
法定代理人张某甲,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
被告张*乙,女,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汤增国
书记员朱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