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王**申请执行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缐**暂无能力履行本案,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600元,均未执行到位,执行费50元已交。申请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甘肃**民法院作出的(2013)金民一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王**,女,汉族,生于2001年1月17日,甘肃省金塔县人,学生,现住肃州区西关路9号楼242室,身份证号码622123200101170820。
被执行人缐雪霞,女,汉族,生于1979年11月14日,甘肃省永靖县人,农民,现住金塔县金塔镇营泉村1组46号,身份证号码622123197911140821。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建华
审判员陈毅
代理审判员马强
书记员王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