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王**与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王**申请执行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缐**暂无能力履行本案,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600元,均未执行到位,执行费50元已交。申请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甘肃**民法院作出的(2013)金民一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金法执字第149号
  •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王**,女,汉族,生于2001年1月17日,甘肃省金塔县人,学生,现住肃州区西关路9号楼242室,身份证号码622123200101170820。

  • 被执行人缐雪霞,女,汉族,生于1979年11月14日,甘肃省永靖县人,农民,现住金塔县金塔镇营泉村1组46号,身份证号码622123197911140821。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孙建华

  • 审判员陈毅

  • 代理审判员马强

  • 书记员王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