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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王*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甲与被告王*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周*甲的法定监护人周*甲、被告王*的委托代理人魏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甲诉称,2011年5月30日,原告母亲与被告王*在敦煌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解除婚姻关系。长子王*丙随其母共同生活。2011年8月17日原告出生。因原告母亲与被告王*离婚时原告尚未出生,对原告的抚养权及抚养费离婚协议中未约定。原告出生后,原告母亲独自抚养原告及原告的哥哥多年。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600元/月至原告年满十八岁,承担医疗费494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原告母亲与被告离婚及原被告之间亲子关系属实。离婚时共同财产全部分配于原告母亲周*甲所有,位于某地楼房按揭款由被告按月偿还。被告每月须偿还楼房按揭款,支付房租,承担大儿子王*丙生活费用及患血友病治疗费用,赡养父亲蔡某某、母亲段某甲,抚养继子段某乙(12岁)。被告主要收入来源为经营挖掘机,收入不稳定,经济状况不好,确有经济困难,每月仅能支付抚养费300元。对原告周*甲494元医疗费不承担。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争议焦点是:

被告王*应当以什么标准支付抚养费?

被告是否承担原告周**的医疗费494元?

原告提交了下列证据,被告进行了质证:

1、离婚协议书原件一份、离婚证复印件一份、周*甲户口本原件及出生证明原件一份,拟证明原告之母亲周*乙与被告王*离婚的事实,周*甲出生的事实。被告对该组证据质证无异议。

2、敦**医院住院费用结算单一张,拟证明原告2011年11月患中耳炎时支付医疗费988元,要求被告承担一半即494元。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合法性无异议,认为该费用不应该由被告承担,因被告已为长子王**治疗花去数万元,而周*乙出资较少。

被告提交了下列证据,原告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

1、中**银行按揭款还款记录、兰州**医院王**治疗病历、段*乙户口本、甘肃**银行贷款借据及中国人**限公司保险凭证。拟证明被告当前支出(1)偿还位于敦煌市七里镇XX苑区X号楼X单元X楼X楼房按揭款每月1100余元。(2)长子王**生活和就医不定期支出。(3)抚养继子段*乙。(4)偿还购买挖掘机按揭款1200元/月。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本案证据分析认定如下:

1、原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2、原告提交的第二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3、被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真实合法,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一致的内容,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1年5月30日原告之母周*甲与其父王*因感情不和在敦煌市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长子王*丙随其母共同生活。2011年8月17日原告出生,随其母周*乙生活至今。2011年11月,原告患中耳炎时支付医疗费988元,该费用已由原告之母周*乙支付。2015年3月4日原告周*甲诉之法院要求被告王*支付抚养费600元/月,承担医疗费494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以经营挖掘机为业,无稳定收入。主要支出有(1)长子王*丙生活及就医不定期支出。(2)赡养继父蔡某某(63岁)、母亲段**(63岁)。(3)抚养继子段某乙(12岁)。(4)偿还位于敦煌市七里镇XX苑区X号楼X单元X楼东楼房按揭款每月1100余元。(5)敦煌市沙州镇内房租8000元/年。(6)偿还购买挖掘机按揭款1200元/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被告作为原告的父亲,对原告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经查明被告收入不稳定,支出较多,生活负担较重,抚养费的标准应当结合被告实际经济情况与当地生活水平综合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支付原告周*甲抚养费每月350元,从2015年3月起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每年12月10日前支付。

一、被告王*支付原告周*甲医疗费49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经交纳),由被告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敦民初字第360号
  •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周**。

  • 法定代理人周某乙,系原告周某甲之母。

  • 被告王*(未到庭,系周某甲之父。)

  • 委托代理人魏强,甘肃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何运韬

  • 书记员李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