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以“现被告下落不明,法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赵某某,女,194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晓英,系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晁岚
书记员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