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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陈**与邵**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陈**与被告邵**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陈**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陈**诉称,2001年5月初,原告陈**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并于2001年11月8日按照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9月8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陈**。2004年8月,被告离家出走,原告陈**带非婚生子陈**回娘家居住至今,被告未曾支付过原告的抚养费。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原告陈**抚养费每年6000元,至原告陈**18周岁止;支付原告陈**垫付2004年8月至2014年12月的抚养费35000元。

被告邵建军未做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辩称,我与原告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及生育子女的情况都属实。2004年8月,我没有离家出走,我一直在家务农。2004年8月,我和原告陈**分开生活,原告也没有问我索要过抚养费。我也愿意支付抚养费,从2015年起,我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260元,止孩子18周岁为止,2004年8月到2014年12月的抚养费我愿意一次性承担10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与被告邵**于2001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11月8日按照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4月26日,原告陈**与被告邵**生育一子,取名陈**。2004年8月至今,被告邵**离开二原告,再未与二原告共同生活,原告陈**一直由原告陈**抚养至今,被告邵**对原告陈**未履行过抚养义务,亦未向二原告支付过抚养费。现二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邵**承担抚养义务,并支付抚养费。庭审期间,经原、被告协商,双方同意被告邵**自2015年1月1日起至陈**18周岁止,每月承担抚养费26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原、被告的当庭陈述;

2、原告提交的甘肃省2004年至2011年、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共三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时规定,非婚生子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结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精神,原告陈**不应受到同婚生子有差别的对待。作为陈**的父亲,被告邵**有抚养教育陈**的法定义务,故对原告陈**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邵**离开二原告后,抚养教育陈**的义务均由原告陈**履行,而被告邵**自离家后未承担任何抚养教育义务,现原告陈**要求被告承担其离家后至起诉时十年的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

就原告陈**主张的前十年的抚养费,本院认为,应结合本地生活水平和原、被告的经济水平,参考相关的标准综合认定,每月酌情支持120元,自2004年8月至2014年12月,共125个月,合计为15000元。就原告陈**主张的自2015年1月1日到陈**18周岁止的抚养费,原、被告在开庭时均表示以每月260元为准,上述表述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照准,故被告邵**自2015年1月1日起至陈**18周岁止,每月支付原告陈**抚养费260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邵**支付原告陈**已垫付的抚养费15000元,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邵**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原告陈**18周岁止,每月支付原告陈**抚养费260元,每年3120元,于当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驳回原告陈**、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邵**负担,原告已缴纳,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诉讼费不再退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甘民初字第775号
  •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学生。

  • 法定代理人陈海林,女,汉族,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沙井镇坝庙村七社。

  • 原告陈**,女,汉族,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

  • 委托代理人王鹏,甘肃瑞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邵**,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索国雄

  • 审判员何洪波

  • 代理审判员那海燕

  • 书记员郭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