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与被告吴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甲,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张某乙,男,汉族,系原告之父。
被告吴某某,女,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志勋
书记员毛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