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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据(2008)凉民初字第53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第二项确定婚生孩子王*甲随申请执行人张*共同生活,被执行人王*某从2008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孩子王*甲抚养费100元,每年12月30日前一次付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王*某向申请执行人张*支付了2008年-2012年度的孩子抚养费,2013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的孩子抚养费2400元尚未支付,申请人张*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立案后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案款,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王*某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08)凉民初字第5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凉执字第811号
  •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张*。

  • 被执行人王某某。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李相锦

  • 书记员吴国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