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据(2008)凉民初字第53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第二项确定婚生孩子王*甲随申请执行人张*共同生活,被执行人王*某从2008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孩子王*甲抚养费100元,每年12月30日前一次付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王*某向申请执行人张*支付了2008年-2012年度的孩子抚养费,2013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的孩子抚养费2400元尚未支付,申请人张*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立案后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案款,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王*某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08)凉民初字第5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张*。
被执行人王某某。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李相锦
书记员吴国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