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叶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的(2015)民民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叶某某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王*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责令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王*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民民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王*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叶某某,女,甘肃省民勤县人,学生。
法定代理人叶红,男,甘肃省民勤县人,农民。系原告之父。
被执行人王*,女,甘肃省民勤县人,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国滨
代理审判员刘继瑞
代理审判员张燕
书记员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