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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兴旺与王*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叶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的(2015)民民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叶某某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王*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责令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王*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民民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王*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民执字第290号
  •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叶某某,女,甘肃省民勤县人,学生。

  • 法定代理人叶红,男,甘肃省民勤县人,农民。系原告之父。

  • 被执行人王*,女,甘肃省民勤县人,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国滨

  • 代理审判员刘继瑞

  • 代理审判员张燕

  • 书记员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