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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何**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在原告何*与被告何**抚养费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何*的法定代理人张*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被告何**同意原告何*的法定代理人张*撤诉,亦未提出反诉。经审查,原告何*的法定代理人张*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未违反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何*的法定代理人张*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的法定代理人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安民一初字第664号
  •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何*,男,汉族。

  • 法定代理人张洁,女,汉族,系原告何某之母。

  • 被告何**,男,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宏远

  • 书记员苑津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