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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王**抚养费纠纷一案,定西**民法院作出的(2009)定中民一终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尚欠标的款48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4850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二、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安执字第510号
  •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王**,女,汉族。

  • 法定代理人李彩菓,系王李昱之母。

  • 被执行人王**,男,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文化

  • 书记员杜颖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