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王**抚养费纠纷一案,定西**民法院作出的(2009)定中民一终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尚欠标的款48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4850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二、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王**,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李彩菓,系王李昱之母。
被执行人王**,男,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文化
书记员杜颖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