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何某某,女,汉族。
被告潘某某,男,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员温雅学
书记员孙谢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