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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安巉民初字第137号
  •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何某某,女,汉族。

  • 被告潘某某,男,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温雅学

  • 书记员孙谢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