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甲与被告牟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甲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许*甲
法定代理人许某乙
被告牟某某
审判人员
审判长蔡文臻
审判员孟继尧
人民陪审员吕兴慧
书记员孟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