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郎某某、邱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岷行非执字第98号行政裁定,准予执行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计生征决定(2014)第08号社会抚养征收决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岷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郎某某、邱某某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缴纳社会抚养费595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余款债权申请人自愿放弃,并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2014)岷行非执字第98号行政裁定书未执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清水乡人民政府乡长。
委托代理人岳某某,清水乡人民政府计生办主任。
被执行人郎某某,男,1988年3月18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
被执行人邱某某,女,1990年2月1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白亚军
审判员张亚云
审判员曹鹏飞
书记员苏鸿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