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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郎某某、邱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郎某某、邱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岷行非执字第98号行政裁定,准予执行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计生征决定(2014)第08号社会抚养征收决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岷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郎某某、邱某某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缴纳社会抚养费595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余款债权申请人自愿放弃,并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2014)岷行非执字第98号行政裁定书未执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岷恢执字第1号
  •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局长。

  • 委托代理人徐某,清水乡人民政府乡长。

  • 委托代理人岳某某,清水乡人民政府计生办主任。

  • 被执行人郎某某,男,1988年3月18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

  • 被执行人邱某某,女,1990年2月1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白亚军

  • 审判员张亚云

  • 审判员曹鹏飞

  • 书记员苏鸿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