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与被告马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诉讼理由不充分为由,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甲,女,汉族,生于2013年4月1日,庆阳市西峰区农民。
法定代理人李某乙,男,汉族,生于1987年2月20日,初中文化程度,庆阳市西峰区农民。
被告马某某,女,汉族,生于1986年10月20日,初中文化程度,平凉市崆峒区居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马明海
书记员马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