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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张**与被告张**、李*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张**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张**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退付原告张**、张**3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庆西民初字第1726号
  •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

  • 原告张**

  • 监护人张**

  • 被告张**

  • 被告李*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赵恺山

  • 书记员郑惠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