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张**与被告张**、李*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张**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张**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退付原告张**、张**3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
原告张**
监护人张**
被告张**
被告李*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赵恺山
书记员郑惠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