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石小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杨**
法定代理人杨正发
被告石小会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洁
书记员李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