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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石小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石小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2)庆城民初字第528号
  •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2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杨**

  • 法定代理人杨正发

  • 被告石小会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洁

  • 书记员李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