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任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解爱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4月25日,原告之母乔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经环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原告随其母乔某某生活,被告任某某按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自2014年5月份起至2015年12月止共计20个月,款于每月1号准时支付。此后,被告仅依约支付2000元抚养费,下剩18000元至今未付。现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8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情况均属实。现同意给付下剩的18000元抚养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5日,原告杨某某之母乔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经环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原告随其母乔某某生活,被告任某某按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自2014年5月份起至2015年12月止共计20个月,款于每月1号准时支付”。此后,被告只依约支付原告2000元抚养费,下剩18000元至今未付。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出生医学证明,离婚协议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之母乔某某与被告任某某已就原告的抚养权及抚养费事宜达成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无其他可撤销或无效的法定事由,属有效协议。被告未依约支付下剩的抚养费属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之规定,该违约行为不仅是对已逝的给付期限的违约,亦构成对未来的给付期限的逾期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下剩的全部抚养费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任某某一次性支付原告杨某某抚养费18000元【按每月1000元自2014年7月1日(包括当月)起计算至2015年12月1日(包括当月)止】。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任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70元,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杨某某。
法定代理人乔某某,系原告之母。
被告任某某,系原告之父。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解爱民
书记员张忠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