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禄*甲与被告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禄*甲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禄*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禄*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禄某甲,男,汉族,2005年10月4日出生,正宁县人,学生。
法定代理人禄某乙,男,汉族,1982年10月12日出生,正宁县人,农民。系禄某甲之父。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6年9月9日出生,正宁县人,农民。系禄某甲之母。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军录
书记员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