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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贾**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贾**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陈*有、被告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其父陈**与其母贾芳*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其随其父陈**生活,其母贾芳*承担抚养费31200元,双方离婚后被告至今未给付其抚养费,经多次催要未果,现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其抚养费312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贾**辩称,其至今未给付陈**抚养费31200元属实,但由于其经济困难,现在无能力给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2日,原告陈**之父陈**与其母贾芳*因感情不和,双方在镇原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陈**抚养,贾芳*承担原告抚养费每月200元,支付方式:原告父亲陈**与母亲被告贾芳*离婚之日支付10000元,剩余21200元于2015年7月20日付清。被告贾芳*至今未给付,后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户口薄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主体身份;

2、原、被告陈述,证明双方因索要抚养费发生纠纷的经过和过程;

3、离婚协议书,证明原告之父母离婚时双方约定由被告贾**承担原告抚养费31200元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之父陈**与其母被告贾**因感情不和,在镇原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协议约定原告由其父陈**抚养,被告贾**承担原告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现由于被告贾**不按照协议期限及时给付原告的抚养费,其行为应属违约,应予以给付,因此原告陈**要求被告贾**给付其抚养费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贾**给付原告陈**抚养费31200元。

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执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判决所确定的期限自觉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应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按规定缴纳申请执行费;若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执行或不按规定缴纳申请执行费的,本院不予受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镇民初字第1234号
  •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

  • 法定代理人陈忠锋。

  • 委托代理人陈学有(陈忠锋之父)。

  • 被告贾**。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米满举

  • 书记员王旭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