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5年3月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余某某,男,甘肃省镇原县人。
被告刘某某,女,甘肃省镇原县人。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玉明
书记员王旭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