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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与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5年3月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镇民初字第461号
  •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余某某,男,甘肃省镇原县人。

  • 被告刘某某,女,甘肃省镇原县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玉明

  • 书记员王旭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