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马某某,男,生于2000年1月9日,东乡族,小学文化。
法定代理人马某某某,女,生于1975年3月4日,东乡族,农民,文盲。
被告马某某某某,男,生于1975年8月7日,东乡族,农民,文盲。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福海
审判员马继贤
人民陪审员马少龙
书记员马占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