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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纪元与师永红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师*甲与被告师*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师*甲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师*甲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师*甲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东少民初字第289号
  •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师某甲,男,汉族,2000年5月16日出生。

  • 法定代理人卢某,女,汉族,1972年11月4日生。

  • 被告师某乙,男,汉族,1975年12月18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有荣

  • 书记员马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