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师*甲与被告师*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师*甲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师*甲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师*甲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师某甲,男,汉族,2000年5月16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卢某,女,汉族,1972年11月4日生。
被告师某乙,男,汉族,1975年12月18日出生。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有荣
书记员马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