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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范**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张**与范**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张**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镇民初字第819号
  •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

  • 法定代理人张文录。

  • 被告范**。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贾克霖

  • 书记员王晓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