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张**与范**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张**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
法定代理人张文录。
被告范**。
审判人员
审判员贾克霖
书记员王晓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