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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马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临市法民初字第793号
  •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周某某,女,回族,生于1989年6月1日,住临夏县河西乡。

  • 委托代理人李某国,临夏州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 委托代理人马某清,临夏州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 被告马某某,男,回族,生于1981年5月5日,住临夏市。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祁忠孝

  • 书记员马春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