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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张*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未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抚养费30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以上合计3050元。申请执行人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通过银行查询系统、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唯一房产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室,该房产权属档案显示已挂失、未办证,本案已采取冻结房产措施。现暂时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或其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未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兴执字第2068号
  •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张**,男,2002年9月24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 法定代理人马某,1978年6月13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 被执行人张**,男,194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胡小多

  • 审判员孙志军

  • 代理审判员何涛

  • 书记员墨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