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何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何某某,女,201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系原告母亲)。
被告何某某,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捷
书记员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