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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何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何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夏民初字第1295号
  •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何某某,女,201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系原告母亲)。

  • 被告何某某,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捷

  • 书记员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