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吴某甲申请执行吴**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某甲的监护人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吴某甲,女,200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
监护人李某某,女,1955年2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大武口区,系吴某甲之祖母。
被执行人吴某乙,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大武口区。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彭磊
书记员樊冠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