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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吴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吴某甲申请执行吴**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某甲的监护人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石大执字第1731号
  •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吴某甲,女,200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

  • 监护人李某某,女,1955年2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大武口区,系吴某甲之祖母。

  • 被执行人吴某乙,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大武口区。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彭磊

  • 书记员樊冠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