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朱*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2月4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朱**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朱**,男,汉族,生于2013年8月28日,现住奇台县XXXXXX。
法定监护人:白*,女,汉族,生于1980年6月30日,,初中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XXXXXX,无业,系原告的母亲。
被告:朱*,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7日,现住奇台县XXXXXX。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杨倩
书记员李元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