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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高撤回对被告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二十五元由原告高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房民初字第10174号
  •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高,男,1981年5月22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温大公,北京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安,女,1983年11月26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赵玲

  • 书记员霍云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