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高撤回对被告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二十五元由原告高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高,男,1981年5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温大公,北京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女,1983年11月26日出生。
审判人员
审判员赵玲
书记员霍云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