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官*甲、官*乙与严**、严*乙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官*甲、官*乙因与被上诉人严*甲、严*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2014)汀民初字第2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官*甲、官*乙,被上诉人严*甲、严*乙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查明,2012年12月14日,原告严*乙与被告官*乙订婚,原告严*甲给付被告官*甲彩礼20000元及食品若干。2013年1月27日,原告严*甲又给付被告官*甲彩礼59999元。同年1月30日,原告严*乙与被告官*乙开始同居生活,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春节过后,原告严*乙与被告官*乙相继外出厦门务工。期间,双方发生矛盾。2013年6月1日前后,原告严*乙与被告官*乙又相继回汀。同年6月中旬,原告严*乙与被告官*乙开始未共同生活。此后,原告严*甲、严*乙多次要求被告官*甲、官*乙返还彩礼,但均协商未果。原告于2014年9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被告返还聘金80000元;2.被告返还首饰若干价值9612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一审审理期间,被告官*乙于2014年11月10日向厦门市公安局钟山派出所报警称其被丈夫严*乙强迫卖淫。厦门市公安局钟山派出所出具一份报警回执,但并未予以刑事立案。

原审判决认为,原告严*乙与被告官*乙按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法律上属于同居关系,可自行解除。原告严*甲、严*乙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诉讼请求,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的规定,应予支持,但返还数额应以庭审查明确认的为准,并应在此限度内酌情予以返还。结合本案中被告接受彩礼后为被告官*乙订婚、购置陪嫁物品等因素,综合考虑,从公平角度出发,返还数额应以50000元为宜。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首饰若干价值9612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只提供金银首饰质量保证单,不能证明该保证单所载明的首饰已交付被告官*乙,故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原、被告为置办婚礼宴请宾客、送礼以及一些生活支出等,因这部分花费是原、被告按当地风俗为办理婚宴而自行支出的费用,应由各自承担责任。关于被告提出原告严*乙有强迫被告官*乙卖淫存在过错的辩解意见,被告在本案受理期间有向厦门市公安局钟山派出所报警,但接警单位只受理被告的报警事项,并未予以刑事立案,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官*甲、官*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严*甲、严*乙彩礼50000元,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严*甲、严*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院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1020元,由原告严*甲、严*乙承担380元,被告官*甲、官*乙承担640元。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原审被告官*甲、官*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官*甲、官*乙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彩礼50000元于情、于*、于法不符,对上诉人显失公平。官*乙与严*乙相识时年仅16岁,还在上学,听信严*乙的花言巧语放弃学业与其恋爱,官*甲极力反对,但官*乙执意要与严*乙结婚,同时,上诉人看到被上诉人提亲的诚意,才同意订婚,收取彩礼。谁知严*乙竟逼迫自己的妻子官*乙卖淫,为人父母的官*甲为保护女儿不得已前往厦门将官*乙接回。被上诉人不仅不检讨自己的过错,还纠集四五十人到上诉人家中恐吓上诉人,阻挠上诉人控告被上诉人犯罪的事实。上诉人就严*乙强迫官*乙卖淫一事早于2013年就向长汀县公安局、龙岩市公安局反映,龙岩市公安局及长汀县公安局馆前派出所民警传严*乙到公安局做了询问笔录。一审诉讼期间,上诉人再次向厦门市公安局钟山派出所报警。因此,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被上诉人方的过错,彩礼不应返还。同时,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条、债权人身份证明及长汀县**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用于证明被上诉人家境贫寒的证据均属伪造,被上诉人严*甲是当地一霸,在复兴村只有他一人杀猪卖肉,而且不要税金管理费,月入6000多元,有钢筋混凝土三层半洋房一栋,价值100多万元,有农用车二辆,可以说是当地富户,根本不存在家境贫寒向村邻借款80000元的事实。综上,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无需返还被上诉人彩礼。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严*甲、严*乙答辩称,上诉人捏造所谓的强迫官*乙“卖淫”之说,企图为其拒绝返还彩礼找到冠冕堂皇的理由,至今只能出示单方的报案登记回执,却没有任何其他证据证明存在强迫卖淫的事实,完全是捏造和诬告。被上诉人在经济并不宽裕的情况下,节衣缩食,向亲友借贷,按风俗向上诉人支付巨额聘金彩礼,购置近万元金首饰给女方,完全是为了娶妻生子、传宗接代,绝不可能花近十万元娶回新娘就为了强迫她卖淫。上诉人一方面称“被控制、被饥饿”,把被上诉人说得贫困潦倒,二审时又改称被上诉人是“当地的富户”,自相矛盾。事实上,就算是日子过得较好的长汀农村人,在娶媳妇时也基本要向亲友借钱,才交得出聘金彩礼。本案婚姻不能缔结,并不需要谁来作为过错方去承担经济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给付彩礼一方要求接受彩礼一方返还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上诉人明知法律规定,却不服判息诉,反而胡搅蛮缠。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官*甲、官*乙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期间,双方发生矛盾”,是何“矛盾”没有写明,同时遗漏查明被上诉人到上诉人家中闹事的事实。被上诉人严*甲、严*乙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遗漏查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交付价值9612元的金首饰的事实。对双方均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诉讼中,上诉人官*甲、官*乙向本院提交车子、老房子和新房子的照片各一张,以证明被上诉人家不会贫穷;提交刘**、胡**等人签名的“举证书”一份,以证明被上诉人于2013年5月28日至30日连续三天到上诉人家里闹事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质证,被上诉人对照片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老房子是官某甲三兄弟的,对“举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与本案争议的应否返还彩礼没有关联,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官*甲、官*乙收取的被上诉人严*甲、严*乙订婚彩礼80000元应否返还,如应返还以返还多少为宜。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上诉人官*乙与被上诉人严*乙虽按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被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返还彩礼,应予以支持,但返还数额应从双方共同生活情况、为订婚的支出、导致婚约无法实现的原因等方面综合考虑。现查明,上诉人官*乙与被上诉人严*乙于2012年12月订婚,2013年1月开始同居生活,2013年6月因矛盾而分开,期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近半年。同时,上诉人官*甲作为女方接受彩礼后,为上诉人官*乙订婚酒宴、购置陪嫁物品等有进行支出。最后,关于导致婚约无法实现的原因,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过错,后果应由双方共同承担。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严*乙强迫上诉人官*乙卖淫,虽然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并未立案侦查,故其主张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合以上因素,从公平角度出发,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50000元彩礼,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官*甲、官*乙认为无需返还彩礼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40元,由上诉人官*甲、官*乙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依照原审判决计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岩民终字第223号
  • 法院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官某甲,男,住福建省长汀县。

  • 上诉人(原审被告)官*乙,女,住福建省长汀县。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甲,男,住福建省长汀县。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乙,男,住福建省长汀县。

  • 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曹品华,福建先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许培清

  • 审判员陈水柏

  • 代理审判员赖其荣

  • 代书记员陈其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