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叶*诉被告林*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叶*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为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叶*,男,1979年12月4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
委托代理人吴锦铭,福建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女,1978年7月22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林朝声
书记员高腾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