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4)汀民初字第24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傅**、付石火腾与被执行人李**、刘*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本金人民币30950元,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汀执字第5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傅**,男,1958年9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申请执行人付石火腾,男,1981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委托代理人饶如清,长汀县大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执行人李**,男,1930年10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执行人刘**,女,1991年3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富荣
审判员刘睿智
审判员邱日鑫
代理书记员王腾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