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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李*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5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缴纳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沙法民初字第03896号
  •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 法定代理人陈某某(原告之父),男,194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 被告李*,女,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被告之父),男,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黄文涛

  • 书记员周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