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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刘*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诉被告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8元(已减半),由原告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足法民初字第01110号
  •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董*,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蒋能斌,系重庆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 被告:刘*,女,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彭黎明

  • 书记员韦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