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诉被告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8元(已减半),由原告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董*,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蒋能斌,系重庆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女,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员彭黎明
书记员韦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