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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彭*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某某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5)万**初字第03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罗某某与彭*于2014年5月相识并恋爱,之后同居。2014年八月初二,经人介绍,罗某某给付彭*彩礼20000元及猪肉。2015年1月26日至2015年1月29日,彭*因服药在重庆**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2月28日,彭*在龙驹中心卫生院经超声检查,为早孕。2015年3月3日,彭*到重庆市**民医院做了人流手术。双方目前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身份证复印件、检查报告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罗某某诉称,双方于2014年5月在江苏打工期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4年7月20日,经人介绍确定订婚有关事项。2014年8月初二,罗某某在介绍人杜某某和张某某陪同下给付彭*彩礼20000元及猪肉81.7斤及两套衣服。彭*父亲拿着钱之后,又提出苛刻条件,结婚要求罗某某再拿100000元。因罗某某拿不出钱来,双方发生了纠纷,对方提出解除恋爱关系,并不准与彭*继续往来,双方恋爱关系已经终止。现*某某请求:1.判决彭*返还彩礼金20000元,物品、衣物折价1500元;2.诉讼费由对方承担。

彭*辩称,双方于2014年5月开始恋爱,之后同居生活。双方商定罗某某到彭*处居住并落户。约三个月后,罗某某表示不同意到彭*处居住,彭*感到罗某某不讲信用,一气之下才喝了农药,经重庆**医院抢救用去医疗费10000余元。彭*要求罗某某履行原先到女方家生活的诺言,罗某某没有去,彭*才去做了人工流产手术。彭*喝农药是因为罗某某不做上门女婿,且双方同居期间,致使彭*怀孕。*某某给彭*的精神和身体上造成了损害,要承担责任,20000元可以作为补偿。*某某主张返还21500元不应得到支持,还应当补偿给彭*造成的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中,双方至今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某某给付的彩礼,彭*应当予以返还。但由于双方同居期间,彭*怀孕且做了人工流产手术,并曾有喝药自残的过激行为。双方因婚约给彭*的身心造成了一定伤害。故对罗某某的诉请,部分予以支持。综上,由彭*返还罗某某8000元较为恰当。同时,彭*在处理相关事宜时,应保持冷静,采取合法途径解决纠纷,避免过激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彭*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罗某某8000元。二、驳回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彭*负担,此款已由罗某某垫付,由彭*直接支付罗某某。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罗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判决彭*返还订婚彩礼金2万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解除婚约的彩礼应当依法返还,并且双方分手是因为被上诉人父母干预,上诉人不存在过错。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彭*未答辩。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经审理查明一致,本院对一审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4年双方依照农村风俗订婚,上诉人罗某某给付彩礼2万元。2015年2月28日,被上诉人彭*经检查为早孕,2015年3月3日彭*到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上诉人彭*依法应返还上诉人彩礼。但是双方订婚后短暂同居,同居期间彭*怀孕且做了人工流产手术,对身心造成一定伤害,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判决被上诉人酌情返还彩礼8000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罗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990号
  •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男,199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 委托代理人杨必坤,重庆市万州区百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委托代理人杨海军,重庆市万州区百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女,199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铁晓松

  • 代理审判员张艳敏

  • 代理审判员盛建华

  • 书记员何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