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孙某某,男,199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忠县。
委托代理人何顺权,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女,199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忠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石建军
书记员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