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林*、林*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以被告已返还彩礼款为由,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唐某某撤回对被告林*、林*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唐某某,男,199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代理人李明,重庆市云阳县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林*,女,1995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林某某,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云阳县。系林某父亲。
审判人员
审判员覃仕斌
书记员周海刚